中心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使之得到有效利用,尽可能地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赔偿金额,参照学校相关的政策、制度执行。
二、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具体分为: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的要求使用;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移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设备及附件丢失。
三、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中心鉴定或核实,可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由于其主观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失。
四、属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制度,认真负责,由于特殊情况(如意外停电、地震等)造成的损失;
2.事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认识较好,且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
五、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推委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后果严重,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或处分。
六、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失后仪器设备质量明显下降,但仍能使用,除计算修理费外,还要根据质量下降情况酌计损失价值;
4.对于损失,丢失的零部件确实无法修、配,致使仪器设备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应按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减除残值确定损失价值。
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金额按损失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具体赔偿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八、损坏丢失仪器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按各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湖南城市学院工程训练中心
2018年5月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