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鼓励党支部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内活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湘城院党发〔2013〕26号)和《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工作的意见》(湘城院党发〔2013〕2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⒈党费:党委组织部按各基层党组织本年度所交党费的20%返还(离退休党总支部按50%的标准返还)基层党组织。
⒉党支部活动经费:学校按照教职工党员每人每年不少于200元、学生党员每人每年不少于100元的标准配备支部活动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增长机制。具体数额根据该基层党组织上年度年终党员人数和配备标准核定。
二、使用范围
⒈党费。返还的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购买培训资料,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⒉党支部活动经费。作为学校对党支部活动的有力支持,党支部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的支部活动,各基层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其中,用于帮扶生活困难党员的经费不少于党支部活动经费的20%。
三、使用程序
⒈基层党组织填写《湖南城市学院基层党组织党费和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申请表》,经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确认,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⒉支部活动后,基层党组织须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填写报销单据,由党支部书记、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开支的党费到党委组织部报销,开支的党支部活动经费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四、使用原则
⒈各基层党组织应合理计划,不得透支使用。开展活动时,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滥用党费及党支部活动经费。
⒉党员活动后,须向党委组织部提交活动文字材料、宣传报道及影像资料。
⒊当年度未使用的党费和党支部活动经费,下一年度不再累计。
⒋每年6月和12月底,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应将党费及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向本基层党组织党员公布,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五、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