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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训练中心实训教学管理规定
2024-02-05 09: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训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工程实践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并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为规范实训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实训教学任务管理

第二条 实训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仪器设备,进行独立操作,以获得直接经验,培养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实训课是学生的重要的课程之一。

第三条 各实训室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训教学环节,有条件的可以根据专业特色可增开与专业相关,且对应用型人才能力培养有帮助的实训环节。

第四条 各实训室负责将实训教学任务落实,根据实训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训指导人员,做好实训教学准备,保证学生按教学计划达到足学时的实训。

第五条 实训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尽。调整实训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实训任务的实训室提交书面报告,并与学生所在院协商后,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报实训中心批准。

第六条,所有实训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训教材或实训指导书,自编或改编的实训教材或指导书,需经实训中心讨论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各实训室应积极进行实训教学改革,优化实训教学体系,更新实训内容,提高实训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各实训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训室开放,并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训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进行实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

第九条实训室支学生开放后,实训室应安排教师或指导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实训教学过程管理

第一节 实训室

第十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训教学任务。实训室要完善实训指导书、实训教材等实训教学资料,安排实训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训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实训室应对承担的实训教学任务进行认真准备,保证实训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实训室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实训仪器设备,提高实训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十三条 实训室要对实训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实训项目所用的仪器设备,耗材等。

第十四条 实训室要按照学校实训(实验)室档案管理及信息上报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实训室的任务、实训教学材料、实训指导人员、学生实训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工作。

第十五条 每轮实训结束后,实训室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训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训教学质量。每学年末,各实验室要对照年度计划进行总结。

第二节 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实训教学必须由具有指导资格的实训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对首次上岗指导实训的教师或实训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试讲试做合格后方可指导实训。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实训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备。对新开设的实训项目,指导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试做,以保证学生实训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实训开始前,指导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学生穿着是否符合实训特殊要求,并给学生讲明实训的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九条 实训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操作过程,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实训操作不规范的,应及时予以认真纠正或责令其重做。对不按要求进行实训的学生,应当及时纠正,或责令其离场。

第二十条 实训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训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责令其做出检查,按学校规定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应当仔细批阅学生的实训日志和实训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责令其重做。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开展实训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和实践,不断改进实训教学,提高实训教学质量。

第三节 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实训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训目的与要求,了解实训内容。所有的实训必须在指导教师检查相关事项后,并认为可以进行实训时,方可进行实训。

第二十四条 实训过程中,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训项目中各环节的技术要领。要爱护公物,节约材料。实训完毕后,要按要求认真整理实训场地和操作界面,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教师批准方可离开实训室。

第二十五条 实训结束后,学生应当认真撰写实训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实训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实训中心以及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训课不得迟到、早退。违反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实训课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必须请假需完善相关手续,并经指导教师同意。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对请假学生缺做的实训环节,另行安排时间补做。

第二十八条 需要重做某一实训环节,相关的耗材应按成本价交纳材料消耗费用。

第四章 实训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二十九条 实训课的考核成绩,一般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与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

第三十条 实训考核内容包括学生听课情况、实际操作、动手能力,实验态度、实训日志,实训报告等方面,成绩评定根据上述内容综合评定。

第三十一条 实训课程不及格者、无故缺课旷课者必须重修。

第五章 实训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二条 工程实训中心和实训室是实训教学管理主体。实训室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训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训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训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工程实训中心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实训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比。按实训教学考核评价指导体系的要求,对实训各环节进行考核,并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级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工程实训中心将结合实训教学改革建设的实际,加强对实训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检查监控,会同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等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实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实训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按湖南城市学院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湖南城市学院工程训练中心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工程训练中心

201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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